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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当街遭前男友驾车碾压-故意驾车伤人怎么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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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10-28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在生活中情侣吵架分手是很正常的事情,但总有一些丧心病狂的人在分手后会做出伤害对方的举动,前天下午,河北一名女子就被前男友驾车碾压,该男子第三次向倒车碾压的时候,幸好被路人阻拦,他才仓皇而逃。现在这名女子全身多处受伤,已经缝合了30多针,而犯罪嫌疑人正在逃逸,警方已经在全力缉捕。接下来,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~







女子当街遭前男友驾车碾压



9月25日,河北邯郸。33岁的阿惠被前男友杨某驾车碾压,导致全身多处受伤。据阿惠称,她与杨某于今年一月经人介绍认识,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不合适,三四月份提出分手。自此,杨某便给她发骚扰和威胁邮件,还曾入室殴打并尾随她。目前阿惠身上缝合了30多针,无生命危险。



27日下午,邯郸市永年区洺关派出所民警表示,目前杨某在逃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。



事件详情



今年33岁的阿惠是邯郸市永年区人,前两年离异后自己带着孩子生活。2020年1月份,经人介绍,她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男子杨某。杨某是永年区一单位的公务人员,家庭条件较好,之前离异。



据阿惠讲,双方接触一段日子后,她发现二人在认知、性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,越来越感觉在一起不合适,便于三四月份主动提出了分手,本以为这段恋情会告一段落,自己重回平静的生活,可没想到噩梦才刚刚开始。



阿惠表示,自从她提出分手后,杨某的情绪波动非常大,对分手一事没有说同意,也没有说不同意,而是做出了一系列反常的行为。由于杨某是一位电脑高手,外人眼中的“黑客”,他通过类似于“呼死你”的软件一天能给阿惠和父母、亲戚等拨打上百次电话,号码显示来源于全国各地,基本都是网络电话,有时候接通了电话对方也不吭声。



阿惠把杨某的微信拉黑,但仍然能收到骚扰信息,邮箱里也都是五花八门的骚扰和威胁邮件。此外,杨某还盗取了她的驾驶证和身份证,在多个贷款和婚恋平台恶意注册信息。



在阿惠提供的来自杨某的信息中,多次提到“把油门当刹车踩,轻打方向盘,完全可以结束掉某些人的性命”“油门当刹车踩底后,那些人都会怎样吧,我这大不了抓住挨一枪子”“真想闹出命案,再后悔都晚哦”等令人恐惧的内容。



“上面才是噩梦的一部分。”阿惠痛苦地回忆说,5月份的一天,杨某找到她住的地方,竟然通过破坏窗户硬闯入屋内,将她痛打后离去。还有一次,她被杨某困在车内,限制行动长达两小时。更让人感到害怕的是,杨某还会开车出现在她家楼下,拍一些她家和汽车的照片,或者尾随跟踪……



9月25日早上7点30分许,阿惠送孩子去上学,她下楼后发现杨某驾车在小区里“等待”。阿惠骑电动车在前面走,杨某驾车一路尾随。预感事情不妙,阿惠赶紧给父母打了电话。当她骑行到永年区职教路与洺园街东北角时,杨某开车逆行拦住电动车,右手扶着方向盘,左手伸出车窗拽着阿惠猛踩油门向前冲。在强大力量的拖拽下,电动车连同阿惠和孩子一起被甩了出去。







网友纷纷说出了自己的看法



“两个人在一起,不合适就应该趁早去拒绝,两个人都好,不然时间久了,对谁都不好何必伤害别人呢?”



“年轻人做事情容易冲动,根本都不考虑后果的。一时的冲动只会害人害己,所幸的是女子没有生命危险。”



“难道爱一个人不应该是对方快乐就好,和别为了一个不爱你的人去做一些冲动的事情呢?都说强留的瓜不甜。”



其实对于这件事的发生,确实让人非常的揪心,现在的人谈个恋爱合适就在一起,不合适就算了啊。为什么非要去强留,就算最后真的在一起了也不会真的幸福。



故意驾车伤人怎么处理



1、故意开车撞人,属于故意犯罪。根据被害人伤害结果和使用的方法,依照相关的发条规定,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。



2、故意开车撞人,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。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威胁他人安全,给予包括治安拘留在内的行政处罚。



3、造成被害人轻伤的,构成故意伤害罪,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,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。



4、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,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的,可以判十年以上直到死刑。



5、故意开车撞人,造成被害人死亡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法院将按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,进行判决。



6、在公共场所故意开车撞人,针对不同对象的,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不论造成结果轻重,都要判刑。







开车故意撞人判定标准



一、汽车故意撞人的行为如何认定



一般情况下,如果行为人开车故意撞人,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。故意杀人罪,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。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:



1、客体要件;



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。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,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。



2、客观要件;



(1)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作为、不作为均可以构成。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,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。



(2)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,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。执行死刑、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。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,也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对所谓的“安乐死“,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,当然,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。



(3)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,但是,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。



3、主体要件;



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。





(责任编辑:网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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